8月28日,《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培训会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召开。省属企业监事会主席李红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红指出,省国资委高度重视省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委主要领导多次亲自研究并指导阳光采购工作的开展。8月10日,省国资委出台的《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进行规范,这是我省国企国资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全国省级国资监管系统尚属首例。
《暂行办法》旨在以推动新形势下省属企业阳光采购为突破口,通过构建集团管控、公开公平的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机制,推动企业加强集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拓宽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渠道和范围,积聚更多的供应商、商品信息和客户需求,促进省属企业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促进国有资本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打造“阳光国企”。
李红指出,采购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问题多发领域,极易形成内外串通、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省属企业的采购活动在更大范围内公布,通过更广泛地发布采购信息,适应采购信息化、数字化需求,将企业采购行为置于阳光下,一方面利于积聚资源,另一方面也强化了监督。采购信息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广泛发布,有助于吸引供应商和吸纳更多的新产品信息,从原材料供应上推动省属企业创新应用、转型升级。服务平台信息发布的模式有利于引导供应商不断推广新技术、打造新产品,从而形成采购方与供应方在新产品开发与应用上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推动企业新旧动能转换。过去企业发布采购信息,往往是通过企业网站、行业平台发布,信息分散,难以形成采购合力。服务平台建成后,将成为山东国企采购信息发布最集中的信息平台,可充分发挥其集约效应。《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做好质量检验工作;服务平台对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这些都为提高采购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将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阳光采购体现了信息化发展方向,有助于推进省属企业采购管理机制提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智能化采购,改变过去线下传统采购模式,有助于推动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向市场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李红在讲话中强调,实施阳光采购是省国资委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省属企业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正确认识阳光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完善集团阳光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制度体系,加大阳光采购工作的推进力度,提高阳光采购的工作成效,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采购平台也要加强服务和市场化运作,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做好服务工作,树立阳光采购的市场典范,共同实现采购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和阳光运作,打造廉洁、高效的“阳光国企”。
在《暂行办法》培训会上,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处相关领导对《暂行办法》中阳光采购的原则、过程管控、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服务平台系统进行了现场演示,并围绕企业采购流程中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解答。
据了解,“阳光采购”的具体做法是,依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和人才队伍优势,搭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省属企业采购信息,受托办理省属企业的委托业务,为省属企业采购提供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系统,交易可全过程留痕追溯,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采购交易过程的公正透明。
为了稳妥地出台《暂行办法》,省国资委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先后赴北京、内蒙古、哈尔滨、义乌等地学习企业实施平台采购的服务经验。随后,又对省属企业开展阳光采购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实地调研了8户省属企业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商品类别和管理现状,形成了调研报告和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才最终推出《暂行办法》。省国资委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推进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通知》,为《暂行办法》的推广实施进行了“预热”。
资料显示,从全国范围看,国有企业因其规模大、采购需求多,一些企业一年的采购量可达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根据《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并未纳入其中,可选择自主发布信息公告组织采购,或以参照政府采购流程的形式委托代理机构来进行。由于目前绝大部分省市国企采购无相关法规规范,自主采购既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又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等隐患。为预防腐败、规范采购行为,让采购更公开透明,达到物有所值、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国有企业呈现出越来越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采购的趋势。山东省国资委通过搭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提供市场化服务,是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一次有益探索,也为全国其他国有企业的采购提供了较好的经验借鉴。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
作者:樊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