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
的 通 知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企改革《十条意见》中关于打造“阳光国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更好发挥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功能作用,根据省国资委第29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属企业要充分发挥阳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阳光采购工作机制,严格按照阳光采购管理制度规范企业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要建立阳光采购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采购方式的统计分析、实际采购金额和计划采购金额的对比分析,定期对阳光采购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升阳光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阳光采购对企业降本增效、防腐倡廉的作用。
二、各省属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阳光采购清单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企业阳光采购涉及的物资类别、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项目,要实行清单管理,制定相应的阳光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报董事会研究通过。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企业阳光采购清单以及清单中规定的采购项目实采信息都要通过服务平台公开,不能公开的由企业做出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各省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阳光采购信息化管理,力争2020年6月底前实现省属企业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与信息化。积极推动集团及子企业采购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和应用,已建立采购信息系统的企业,应尽快与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传送;未建立采购系统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自行建立采购信息系统,可直接通过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采购信息化。
四、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加强功能应用,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充分发挥平台市场化集聚市场要素的优势,加大市场营销和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优质供应商参与平台交易;加强与其他省属企业的对接联系,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利用采购数据智能分析功能,为企业采购提供决策支持和风险预警;完善诚信评价机制,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更多实用且有价值的采购供应链管理服务。
山东省国资委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