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CA(数字证书)费用、采购文件费用、采购保证金、采购代理服务费等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通过平台进行的自主及委托采购活动,采购类目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工程建设、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 凡在平台从事电子招标采购相关活动的供应商,须持CA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平台已实现互认的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新办理。
申领、换领、变更以及年审CA,均须缴纳相应费用,费用的组成包含技术维护费和CA工本费。
第五条 首次办理CA的技术维护费为300元/张(含首年运维费用)。CA的有效期为一年,更新CA须在到期前30天内申请,CA更新费用为120元/张/年。
第六条 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CA信息变更,变更技术维护费为150元/张/次。
第七条 供应商申请CA后,应当指定专人作为CA的持有人和使用人,妥善保管CA,并对使用CA的行为负责。CA丢失或人为损坏后,需申请办理补办、新办手续,费用为300元/张。
第八条 CA的冻结、冻结恢复、吊销、解锁等业务免费。
第九条 通过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的委托采购项目免收采购文件费用。
第十条 通过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的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费用的收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平台不代收。
第十一条 为避免因潜在供应商在报名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报名或成交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采购活动造成影响,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等。采购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十二条 通过平台进行线上报名操作的自主采购及委托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需通过平台系统将采购保证金交纳至平台指定账户,委托采购项目保证金由中心代收。交纳时间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接收其响应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保证金可以以现金、保函等形式交纳,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供应商需使用在平台系统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使用其他银行账户交纳的,系统判定为未交纳采购保证金。
第十四条 确定成交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入围候选人供应商的保证金;确定成交供应商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非由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经办人发起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发生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能退还情形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服务费,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通过平台系统操作的委托采购项目及自主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平台不代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委托采购项目由平台选取采购代理机构,自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选取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